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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公安部制定,共包含13章的内容。指刑事勘查人员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对其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保证检查质量而制定的规则。 [1-2]
中文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制定部门公安部
所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颁布时间2015年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 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第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条 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受案地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
第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职责。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出具委托书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 发案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对于有犯罪现场的,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第十六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除抢救伤员、紧急排险等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对现场保护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现场原始情况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十七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对现场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需要继续勘验、检查或者需要保留现场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负责现场保护的人民警察应当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第二十二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三)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四)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五)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六)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七)组织现场分析;
(八)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二)开展现场调查访问;
(三)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四)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五)参与现场分析;
(六)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七)将现场勘验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
(八)利用现场信息串并案件。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勘验、检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果断处置。
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应当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
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对涉爆、涉枪、放火、制毒、涉危险物质、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现场,应当先由专业人员排除险情,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
第二十九条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防止个人指纹、足迹、DNA等信息遗留现场造成污染。
第三十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应当经指挥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第三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一)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二)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三)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四)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五)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及时采集并记录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基站信息、地理信息及电子信息等相关信息。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他痕迹、物证。
第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繁华场所、敏感地区发生的煽动性或者影响较恶劣的案件时,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对现场加以遮挡,在取证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四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口腔拭子、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 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第三十六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
第三十七条 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外国人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有关使、领馆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八条 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第三十九条 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液、尿液、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尸体指纹和掌纹因客观条件无法捺印时需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第四十一条 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第六章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第四十二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现场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其中,对命案现场信息应当在勘查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录入,对其他现场信息应当在勘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
第四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现场勘验笔录正文需要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位置、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迹分布、性状和数量以及提取痕迹、物证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力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并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
第四十七条 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现时间、案发地点;
(二)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
(三)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尸体、主要痕迹、主要物证、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
(四)文字说明简明、准确;
(五)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六)现场图注明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第四十八条 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四十九条 现场照相和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二)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
(四)现场照片需有文字说明。
第五十条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第五十一条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现场勘验、检查原始记录可以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形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现场签字确认,以电子形式记录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五十二条 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第五十三条 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泄密。
第五十四条 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对有可能成为痕迹物证载体的物品、文件,应当予以提取、扣押,进一步检验,但不得扣押或者提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有可能成为痕迹物证载体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或者提取。
第五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中需要扣押或者提取物品、文件的,由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执行扣押或者提取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证件,同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第五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爆炸物品、毒品、枪支、弹药和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或者违禁物品,应当立即扣押,固定相关证据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写明扣押的日期和物品、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
《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填写《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写明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注明。
第五十八条 对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明确告知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的,应当开具《登记保存清单》,在清单上写明封存地点和保管责任人,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
对应当扣押但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固定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不需要继续保留或者经调查证实与案件无关的检材和被扣押物品、文件,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填写《发还清单》一式三份,由承办人、领取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物品、文件的原主,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附卷备查。
第六十条 对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有疑问的,物品、文件持有人可以向扣押单位咨询;认为扣押不当的,可以向扣押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第六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不当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 对于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和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档管理,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存取登记制度,严禁侦查人员自行保管。
第八章 现场访问
第六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
第六十四条 现场访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二)现场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等;
(三)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五条 现场访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九章 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
第六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根据痕迹、视频、嗅源、物证、目击者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现场周围和作案人的来去路线进行搜索和追踪。
第六十七条 现场搜索、追踪的任务包括:
(一)搜寻隐藏在现场周围或者尚未逃离的作案人;
(二)寻找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
(三)搜寻被害人尸体、人体生物检材、衣物等;
(四)寻找隐藏、遗弃的赃款赃物等;
(五)发现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隐患;
(六)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追踪作案人;
(七)发现现场周边相关视频信息。
第六十八条 在现场搜索、追踪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当予以固定、提取。
第十章 侦查实验
第六十九条 为了证实现场某一具体情节的形成过程、条件和原因等,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条 侦查实验的任务包括:
(一)验证在现场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看到某种情形;
(二)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验证在现场条件下某种行为或者作用与遗留痕迹、物品的状态是否吻合;
(四)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工具能否形成某种痕迹;
(五)研究痕迹、物品在现场条件下的变化规律;
(六)分析判断某一情节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七)其他需要通过侦查实验作出进一步研究、分析、判断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侦查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侦查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应当在其他能够确保安全的地点进行;
(二)侦查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当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
(三)侦查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四)如条件许可,类同的侦查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五)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六)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对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应当在《侦查实验笔录》上签名。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录音、录像。
第十一章 现场分析
第七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第七十四条 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侵害目标和损失;
(二)作案地点、场所;
(三)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四)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五)作案人数;
(六)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七)作案工具;
(八)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九)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十)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十一)作案动机和目的;
(十二)案件性质;
(十三)是否系列犯罪;
(十四)侦查方向和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第七十五条 勘验、检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后,应当运用“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和各种信息数据库开展刑事案件率并工作,并将串并案情况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
第十二章 现场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
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第七十七条 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第七十八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尸体。
(一)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
(二)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外事部门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章 现场的复验、复查
第七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一)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二)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四)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五)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第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其他案件、事件、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2005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同时废止。 [1-2]
“十四五”公安刑事技术现场勘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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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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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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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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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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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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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性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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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痕迹勘查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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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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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途现场勘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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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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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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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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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痕迹发现、提取。并配有能采集生物物证、微量物证的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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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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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附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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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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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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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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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包括防尘防毒面罩、电吹风、望远镜、手套、帽套、鞋套、即时贴、一次性勘验服、警戒标志带、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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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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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痕迹提取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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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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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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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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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足迹、工具等痕迹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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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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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取迹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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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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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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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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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迹提取(包括静电发生器、静电膜、静电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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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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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迹搜索专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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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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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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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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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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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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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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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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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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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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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搜寻(光斑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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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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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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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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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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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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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明(防水、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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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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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生物检材发现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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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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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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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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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痕迹、生物物证搜索(血迹、精斑、汗液、唾液、体液等物质形成的各种痕迹、生物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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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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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潜在痕迹物证光学发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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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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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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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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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物证搜索、发现(不少于365、415、450nm三种波段,高纯度紫外光源,光强度高、单色性好,可直接发现指纹及生物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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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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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手持多波段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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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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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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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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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采痕(5波段以上,光谱输出范围不小于: 350nm-700nm,附滤光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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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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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距仪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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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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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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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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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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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现场502显现系统
|
台
|
1/勘查组
|
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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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大型客体上痕迹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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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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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字迹显现箱
|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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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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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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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现金属材料上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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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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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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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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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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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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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枪弹等金属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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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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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现场绘图软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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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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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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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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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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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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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移动专用图形处理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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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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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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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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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图形处理电脑(商用级);可满足常见2D、基础级3D图像处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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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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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投影仪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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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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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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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会诊、重大案件现场勘查即时汇报(包括投影仪、幕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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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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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物证激光搜索发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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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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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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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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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物证搜索、发现(光源纯度、强度高、单色性好,可直接发现指纹及生物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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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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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空间502熏显系统(帐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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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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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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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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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车辆及室内潜在痕迹显现(包括折叠式熏显帐篷、熏显试剂蒸发器、加湿器、电源控制箱、温度测量器、空气净化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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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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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道轨迹勘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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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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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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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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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现场勘查(包括激光指示器、固定支架、角度测量仪、弹孔固定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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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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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疑难足迹扫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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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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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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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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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足迹扫描、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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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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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信息快速采集录入移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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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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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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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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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信息快速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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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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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信息立体化采集设备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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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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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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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信息、机站信息快速采集与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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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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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制卷设备(含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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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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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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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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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卷软件、彩色连续不间断供墨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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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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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弹道重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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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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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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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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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现场勘查、分析、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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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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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倍率现场痕迹物证取证器
|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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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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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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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微量痕迹物证发现提取,同时可远距观察拍照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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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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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茚三酮显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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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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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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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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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渗透性客体上潜在痕迹物证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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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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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502显现设备
|
套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现场非渗透性客体上潜在痕迹物证显现
|
|
29
|
现场环保型自动手印刷
|
套
|
1/勘查组
|
必配
|
现场电动喷粉,出粉量控制,粉尘回收,可铜粉,铝粉,碳粉及其他种类显现粉,全自动回收多余粉尘
|
|
30
|
便携式潜在痕迹物证综合显现设备
|
台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现场渗透、非渗透客体上潜在痕迹物证综合显现
|
|
31
|
野外现场照明设备(塔灯)
|
套
|
1/鉴定机构
|
必配
|
照明有效直径范围不小于50米
|
|
32
|
足迹分析检验系统
|
台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足迹自动测量、特征标注、分析检验及文书制作
|
|
33
|
现场鞋印激光增强显影设备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采用高亮度激光技术,宽光带均匀输出。该仪器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可移动性好的激光物证显影设备。激光物证显影仪的采用,可以获得普通方法无法达到的效果,从而极大地提高现场鞋印的采集率。
|
|
34
|
现场勘查套包
|
套
|
1/勘查组
|
选配
|
现场痕迹物证发现、显现、提取专用设备。
|
|
35
|
洞(锁)孔高清成像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对锁孔内部结构现场观察与成像(1mm镜头)
|
|
36
|
现场痕迹物证勘查组合装备
|
套
|
1/勘查组
|
选配
|
现场各种痕迹物证(指纹、足迹、生物检材、微量物证等)发现、显现、提取系列专用集成设备。
|
|
37
|
立体足迹数字化提取分析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立体足迹三维影像信息采集、分析(含3D打印机)
|
|
38
|
现场勘测记录、信息录入及三维重建综合系统
|
套
|
1-2/鉴定机构
|
选配
|
现场勘查材料制作、现场重建
|
|
39
|
车载便携式冰箱
|
台
|
1/每辆勘查车
|
必配
|
生物物证送检保存
|
|
40
|
技术开锁痕迹发现仪
|
个
|
1/鉴定机构
|
必配
|
发现提取技术开锁痕迹
|
|
41
|
管道潜望镜
|
套
|
1/勘查组
|
选配
|
搜索下水道、暗渠等人员无法进入的区域
|
|
42
|
内窥镜
|
套
|
1/勘查组
|
选配
|
现场狭小、隐蔽空间观察
|
|
43
|
打捞设备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水下物证打捞,带水下观测系统
|
|
44
|
救生衣
|
套
|
1/勘查组
|
选配
|
|
|
45
|
橡皮艇
|
个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
|
46
|
便携式升降梯
|
个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
|
47
|
强磁打捞器
|
个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水下作案工具打捞
|
|
48
|
火灾现场勘查箱
|
个
|
1/鉴定机构
|
必配
|
用于火灾现场案件勘查,包含耙子、铁锹等
|
|
49
|
受害人手机电子数据采集终端
|
个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受害人手机电子数据勘查取证
|
|
50
|
手印(足迹)明胶转印扫描系统
|
个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手印或足迹明胶粘取转印扫描显现
|
|
51
|
指纹快速采集比对移动设备
|
套
|
1/勘查组
|
必配
|
快速采集、甄别、串并、比对现场指纹,检视比对结果。
|
|
二、声像资料、视频侦查勘查装备
|
|
52
|
数码照相机
|
台
|
1/照相勘查员
|
必配
|
现场照相(机身结构为单镜头反光式;感光成像元件(CCD或CMOS)尺寸不小于35*23mm;感光元件有效像素不小于1500万像素。配套镜头需涵盖16mm—200mm焦距或同等焦段(135mm等效焦距)配备可直接进行1:1原大拍摄的镜头、专业广角镜头及SD卡等附件)
|
|
53
|
照相器材辅助设备
|
套
|
1/照相勘查员
|
必配
|
包括三脚架、闪光灯、快门线、直角取景器、影像专业勘查箱。三脚架结构稳定,承重需与所使用器材相匹配;闪光灯闪光指数不小于28(ISO100);快门线与所使用的机身相匹配,可采用连线式或无线遥控式;影像专业勘查箱,具有抗震、抗压、便于携带等功能
|
|
54
|
照相可见专用光源
|
台
|
1/照相勘查员
|
必配
|
现场照相(光斑均匀性不小于90%)
|
|
55
|
多功能现场物证配光取证系统
|
套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可用于现场勘查的便携式潜在物证配光取证装置,实现6种取证功能(定向反射取证、暗视场取证、紫外反射取证、红外反射取证、分色照相取证、光致发光取证)
|
|
56
|
现场疑难足迹显现光源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用于现场疑难足迹显现和拍摄的便携式光源
|
|
57
|
现场超宽光谱搜索取证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实时高清大屏幕搜索观察, 光源、物镜、滤色片系统一体化设计, 可以实现痕迹物证最大程度获得记录
|
|
58
|
紫外、红外照相机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物证提取(包括长、短波紫外光源。可接收短波紫外、长波紫外、红外区段光谱;感光元件直接成像;感光元件有效像素不小于1000万像素
|
|
59
|
便携式现场痕迹物证快速拍摄套装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通过模块组合,提高不同客体上痕迹物证的拍摄效率,解决传统拍摄配光检验操作的繁琐性
|
|
60
|
多功能现场印痕转移膜拍摄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现场指纹鞋印转移膜拍摄系统能够将现场使用胶带或者转移膜采集的指纹,掌纹,鞋印等清晰无损的拍摄记录,并且通过图像增强软件提取有效信息,形成有效的物证图像。非接触式的无损拍摄不会破坏物证及携带的生物遗传信息;全自动的操作方式可提高物证采样效率,减少人工操作可能带来的误差
|
|
61
|
暗视野照相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用于野外现场夜间的现场方位、概貌的拍摄
|
|
62
|
便携式扫描仪
|
台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物证扫描(可独立供电单机工作;具有黑白、彩色两种扫描模式;采用通用规格存储卡或内部存储器保存扫描结果)
|
|
63
|
现场三维全景重建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能进行三维图像的快速采集、生成和再现
|
|
64
|
移动图像工作站
|
台
|
1/勘查员
|
必配
|
现场影像处理制作
|
|
65
|
数码摄像机
|
台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现场摄像(包括三脚架、照明灯、铝合金专配携带箱等辅助设备。分辨率在1920×1080像素以上,具有WIFI传输功能)
|
|
66
|
专业无人机
|
套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飞控多种设定、主机负载不少于3千克、飞行自动避障、无线高清图像传输、飞行手动和自动控制、机载端变焦摄像、地面站工作系统、影像生成三维后处理软件系统、其他飞行及后台保障设备
|
|
67
|
现场勘查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
个
|
1/勘查员
|
必配
|
用于现场勘查执法时的视频和音频的证据记录
|
|
68
|
数码录音笔
|
个
|
1/勘查员
|
必配
|
证据记录
|
|
69
|
视频勘查采集箱
|
套
|
1/视频勘查员
|
必配
|
具备网线、USB、硬盘对拷等多种视频快速调取、现场测距、测点、照相等功能,含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若干
|
|
70
|
移动视频布控传输系统
|
套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用于主动式视频侦查,支持微波、WIFI、4G、5G等无线传输方式
|
|
71
|
视频监控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必配
|
4路以上视频监控系统,红外高清摄像头,用于视频侦查模拟实战
|
|
72
|
GPS主动查控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必配
|
用于经营性涉车案件的视频侦查辅助和线索经营
|
|
73
|
人像主动布控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用于涉案重点人员的人像布控
|
|
74
|
暗视场视频布控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用于夜间、野外等暗视场环境下的主动式视频侦查布控,支持微波、WIFI、4G、5G等无线传输方式
|
|
75
|
视频现场信息3D采集系统
|
套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用于现场监控摄像头的位置信息记录和标注
|
|
76
|
视频现场图制作软件
|
套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具备根据案情,结合GIS地图等对案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监控探头分布情况、嫌疑目标的运动轨迹、关联目标轨迹(如车、关系人)等进行绘制的软件,重现案件现场和发展情况
|
|
77
|
移动式视频智能分析检索系统
|
套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具备视频增强、摘要、检索、分析等智能化功能的移动式单兵视频侦查研判系统
|
|
78
|
视频勘查专用工作车
|
台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便于移动视频监控设备的部署、社会视频的现场提取与高速复制、涉案视频的现场分析处理
|
|
三、理化勘查设备
|
|
79
|
毒物毒品勘验箱
|
个/人
|
1
|
必配
|
|
|
80
|
爆炸现场勘查箱
|
个/人
|
1
|
必配
|
|
|
81
|
火灾现场勘查箱
|
个/人
|
1
|
必配
|
|
|
82
|
吸毒人员检测箱
|
台
|
2
|
必配
|
|
|
83
|
有毒气体探测仪
|
台
|
1
|
必配
|
|
|
84
|
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现场勘验箱
|
台
|
3
|
必配
|
|
|
85
|
生化防护服
|
套/人
|
1
|
必配
|
|
|
86
|
微量物证现场勘验箱
|
个
|
1
|
必配
|
|
|
87
|
辐射计
|
台
|
1
|
必配
|
|
|
88
|
气体采样装置
|
台
|
1
|
选配
|
|
|
89
|
便携式拉曼光谱仪
|
台
|
1
|
选配
|
|
|
90
|
便携式红外光谱仪
|
台
|
1
|
选配
|
|
|
四、法医勘查装备
|
|
91
|
法医勘查箱
|
只
|
1/法医员
|
必配
|
现场勘查
|
|
92
|
活体检验箱
|
只
|
1/法医员
|
必配
|
活体检验
|
|
93
|
手持式喷码机
|
套
|
1/勘查组
|
选配
|
(新增)在客体上进行标记标识的设备。
|
|
94
|
头戴式集成照录像装备
|
套
|
1/勘查组
|
选配
|
用于法医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活体检验,实现勘查、检验过程全信息采集、语音声控操控,解放双手,可实时进行远程会诊
|
|
五、生物物证勘查装备
|
|
95
|
生物物证勘查箱
|
只
|
1/法医员
|
必配
|
物证勘查
|
|
96
|
生物物证发现仪
|
只
|
1-2/鉴定机构
|
必配
|
生物物证搜索
|
|
97
|
液相生物物证采集仪
|
只
|
1/鉴定机构
|
选配
|
粗燥面载体上生物物证的采集
|
|
98
|
生物物证保管箱
|
只
|
2/工作组
|
必配
|
生物物证临时保存
|
|
99
|
生物安全防护装备
|
套
|
1/人
|
必配
|
生物物证搜索
|
|
六、 电子数据勘查装备
|
|
100
|
数码照相机
|
台
|
1/勘查员
|
必配
|
现场拍摄
|
|
101
|
数码摄像机
|
台
|
1/勘查组
|
必配
|
现场摄影记录
|
|
102
|
现场勘查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
个
|
1/勘查员
|
必配
|
用于现场勘查执法时的视频和音频的证据记录
|
|
103
|
屏蔽设备
|
套
|
1/勘查组
|
必配
|
屏蔽电子设备信号
|
|
104
|
数码录音笔
|
个
|
1/勘查员
|
选配
|
现场证据记录
|
|
105
|
受害人手机涉案电子数据快速采集装备
|
套
|
1/派出所
1/技术室
|
必配
|
具备手机数据定向采集、恶意程序静态、动态分析、涉案apk解析、笔录辅助等功能
|
|
106
|
便携式电子物证勘查装备
|
套
|
1/勘查员
|
必配
|
具备计算机、手机、路由器、数据库等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恢复等功能
|
|
107
|
电子物证远程勘查装备
|
套
|
1/勘查员
|
必配
|
具备服务器、网站等在线涉案电子数据提取、固定、分析功能
|
|
108
|
录屏录像软件
|
套
|
1/派出所
|
必配
|
现场录屏
|
|
109
|
大容量存储介质
|
个
|
2/勘查员
|
必配
|
1个用于存放常用取证所需软件,1个用于储存现场制作的镜像文件
|
|
110
|
便携式打印机
|
台
|
1/勘查组
|
选配
|
现场打印
|
|
七、其它勘查装备
|
|
111
|
现场勘查辅助装备箱
|
套
|
2/技术室
|
必配
|
辅助勘查必需装备(现场勘查踏板、活动伸缩梯、盘电线、物证周转箱、高空保险带、多功能工具箱、防滑防刺消防雨靴、现场围栏装备等)
|
|
112
|
放射线探测仪
|
只
|
1/技术室
|
必配
|
放射线探测
|
|
113
|
毒气探测仪
|
只
|
1/技术室
|
必配
|
毒气检测
|
|
114
|
GPS定位仪
|
台
|
1-2/技术室
|
必配
|
现场定位
|
|
115
|
基于多生物特征的人员信息移动采集、核查设备
|
套
|
1/工作组
|
必配
|
包括:二代证读卡器、身份证生物特征信息核查设备(人像和指纹)、指纹采集设备、指纹本地采集比对及远程查重比对设备、照相设备、人像本地采集及远程比对设备、人员虹膜特征采集设备(选配)、手机全数据采集和即时分析设备(选配)。
|
|
116
|
现场图像无线数字传输系统
|
套
|
1/技术室
|
选配
|
基于公共无线网(3G或4G)和本地加密自组无线网(可切换),实现现场信息数据传输到现场指挥车或远端指挥中心。
|
|
117
|
防化服
|
套
|
1/勘查员
|
选配
|
人员安全防护,防止生化污染
|
|
118
|
空气呼吸器
|
套
|
1/勘查员
|
选配
|
人员安全防护,防止生化侵害
|
|
119
|
防护服
|
套
|
1/勘查员
|
必配
|
传染病等条件下勘查人员安全防护
|
|
120
|
护目镜
|
副
|
1/勘查员
|
必配
|
传染病等条件下勘查人员安全防护
|
|
121
|
防毒面具
|
只
|
1/勘查员
|
必配
|
传染病等条件下勘查人员安全防护
|
|
122
|
防腐蚀胶靴
|
双
|
1/勘查员
|
必配
|
现场勘查人员安全防护
|
|
八、勘查车辆
|
|
123
|
勘查车
|
辆
|
1/勘查组
|
必配
|
按工作需要配备
|
|
九、派出所勘查装备
|
|
124
|
PDA
|
套
|
1-3/派出所
|
必配
|
派出所等接处警部门普及现场快勘快采快录设备,确保实现案件现场“必勘、必采、必录、必比”的工作要求
|
|
125
|
勘查箱
|
只
|
1-3/派出所
|
必配
|
|
|
126
|
勘查服(其他防护装备)
|
套
|
1-3/派出所
|
必配
|
|
|
127
|
便携式人员生物特征信息一体化采集终端
|
套
|
1-3/派出所
|
必配
|
|
|
128
|
被害人手机等电子数据快采装备
|
套
|
1-3/派出所
|
必配
|
可实现被害人电子设备内电子数据的结构化采集
|
|
129
|
照相机及配件
|
套
|
1-3/派出所
|
必配
|
|
说明:
1.勘查员指参与现场勘查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痕迹、照相、录像、法医、生物物证、理化、毒化、文检、电子物证、视频侦查等人员;
2.技术员指从事刑事技术的所有人员;
3.派出所指包括派出所及其他参与一般案件简易勘查的接处警单位;
4.本装备配备目录为县级公安机关指导配备装备;
5.对于有条件的县级公安装备可参照市级公安装备目录进行配备。
|